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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5-31 09:17首页:主页 > 国内 > 阅读()

      5月30日,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为专题发布指导性案例。

      “本批指导性案例涉及学生霸凌、虐待未成年人家庭成员、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酒、婚内监护权、隔代探望等问题,这些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属于涉未成年人的多发案件。”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指导性案例以鲜明的司法态度回应这些问题,统一类案裁判尺度。

      “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不断强化‘三审合一’,做实刑事、民事、行政一体保护,同时注重民事、行政权益保护、刑事犯罪预防和惩治及公共利益维护等,为未成年人构筑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防护网络。”该负责人介绍说,本批指导性案例是人民法院融合贯通涉未成年人各类审判职能,做实一体保护的集中体现。

    多个“首例”明确裁判规则

      “本批指导性案例涵括了不少首例指导性案例。”该负责人说,“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系首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性案例,“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系首例隔代探望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在推动建立司法裁判规则、甚至填补立法空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民法典未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如果说立法尚可以留有适度空白,司法则不得拒绝裁判。”该负责人说,“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支持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隔代探望,旨在针对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的案件明确裁判规则,确保相关案件得到妥当审理。

      指导性案例“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婚姻关系存续但实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问题,特别是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最大限度避免相关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促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

      指导性案例“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对虐待、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人予以严惩,依法判处重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

      指导性案例“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明确经营者违法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的性质认定、责任承担等裁判规则,传递清晰的司法导向,有利于促推经营者落实法律规定,切实履行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法定责任。

      ……

      记者注意到,本批指导性案例类型多样,体现出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严惩不贷,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政策。

      该负责人说,本批案例的效力位阶较高,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参照本批专题指导性案例,切实做好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护。

    源头预防学生霸凌发生

      记者注意到,指导性案例中“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是一件因学生霸凌而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例。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该案例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如何才能有效防范和应对学生霸凌事件?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这一话题,该负责人结合该案例作出回应。

      “近年来,全社会共同强化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不断健全完善各项预防和处置机制,取得明显成效。但有的地方学生欺凌事件仍时有发生,个别学生霸凌行为引发了恶性事件,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影响非常恶劣。”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说,“江某某正当防卫案”的发布,旨在依法保护被霸凌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规范学生霸凌事件的处理,有效防范和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有效防范和减少学生霸凌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应当注重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该负责人说,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学生欺凌报告制度,教职员工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应当主动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对情节严重的欺凌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学生霸凌事件,考虑到双方均系未成年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被霸凌者及周边同学要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不宜轻易直接还击、甚至“以暴制暴”,以免遭受更大的损害。学校对学生霸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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