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
闽政〔202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综合改革,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高水平国家创新型省份,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建设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整合省创新研究院和国家技术转移海峡中心等相关资源,建设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线上线下高效对接,重点引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投融资、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全链条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对利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与本省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交易的技术转让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搭桥”行动,聚焦我省重点产业领域,建立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清单;启动科技扫描和成果追溯,挖掘形成省内外重大科技成果清单,促进“两张清单”高效无缝对接。
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实施技术经纪(理)人培育计划,建立技术经纪(理)人资源库,支持有条件的设区市组建技术经纪(理)人事务所,提升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水平。
3.积极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对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和年增长率综合排名前三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命名满三年评价优秀且排名前三的交易类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鼓励高校院所在闽转化科技成果,对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按年实际技术交易总额0.5%~1%给予分段奖励,每家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国内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科技服务机构,对按要求促成一定额度技术交易的,按实际成交额的3%给予每家每年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建设高能级研发创新平台
4.重点打造省创新实验室。优化省创新实验室建设方案,完善省创新实验室建设调度机制,省级专项资金可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统筹使用。对纳入国家实验室建设布局的省创新实验室,按“一室一案”给予奖励。
设立面向省创新实验室等重点科学实验平台的专用“编制池”。支持省创新实验室试点开展自主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报省人社厅备案后执行。省创新实验室可直接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5.加快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设区市创建为主,引导政产学研金服多方参与投入,建设12个左右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与转化服务。
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根据平台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采用资本金注入、研发经费奖补、银行贷款贴息等方式,在建设或运营周期给予每个平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成立运营公司,开展自主经营和投融资活动。
6.积极创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完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绩效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对平台功能发挥好的给予奖励补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平台;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或摘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调整为三年一次复评,分年度实施非财政资金购买科研仪器设备软件后补助。
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争创(重组入列)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对符合国家规划布局领域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等创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省和所在设区市参照共同财政事权落实经费、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列入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重点项目计划予以支持。对获批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7.推动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建设。加快推进海洋负排放国际大科学计划建设,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推动厦门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建设。持续深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科技合作,探索区域协作创新新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在创新资源较为集中的地区建设“创新飞地”。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推荐纳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三、推动企业加强科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