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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节约用水条例

    发布时间: 2024-03-21 14:49首页:主页 > 国内 > 阅读()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

    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 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第四条 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

      第五条 国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完善鼓励和支持节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强节水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应用,强化科技创新对促进节水的支撑作用。

      第九条 国家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升全民节水意识和节水技能,促进形成自觉节水的社会共识和良好风尚。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水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编制全国节水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上级节水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

      节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水潜力分析、节水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国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等的用水定额(以下称国家用水定额)。组织制定国家用水定额,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用水定额的地方用水定额;国家用水定额未作规定的,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额。地方用水定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国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定额、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制定。对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造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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