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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骨”与“年糕”联名收益好 也需留意法律风险

时间:2024-01-21 17:50 | 栏目:社会 | 点击:

  咖啡和烈酒可以配对,哈利·波特好不容易才抓到的“金色飞贼”能直接放进糕点礼盒里,《王者荣耀》中的人物对应了不同的口红色号,小时候常吃的大白兔奶糖成了香水产品……潮流圈里的人常说“万物皆可联名”,但在这个万物互联的时代,联名当然不仅发生在潮流圈。

  有人说,排骨是排骨,年糕是年糕。那么排骨和年糕是否可以联名?如果可以的话,背后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我们在联名的过程中又该注意哪些问题?读懂这些问题,“排骨×年糕”才能真正成为强强联合的营销手段。

  “排骨×年糕”的合作形式

  品牌联名,是指两个或多个品牌之间的合作,通过共同推出新的产品或服务,借助双方的影响力,实现品牌价值的提升和市场的扩张,达到共赢的目的。品牌联名产品因其独特的设计和品牌价值备受消费者青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帆介绍说,品牌联名本质上是知识产权许可的法律关系,即一方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许可给另一方,或双方互相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创作、制作及销售的行为,其核心是知识产权的授权。

  品牌联名具有多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中包括:商品权与商标权的联名,即品牌双方共同出品兼具双方商品特征或要素的联名产品,并共同标注双方品牌,由双方品牌共同指示该商品的来源,或者其中一方品牌的产品作为成分、原料、零部件融入另一方的产品中。例如茅台酒与瑞幸联名出品的酱香拿铁,其主要原料为浓缩咖啡、白酒风味厚奶、纯牛奶和稀奶油,这就是典型的作为成分、原料、零部件的品牌联名。

  联名的另一种形式是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品牌联名,此时著作权方会将自身的著作权贴附在商标权一方产品的外观、包装上。例如名创优品与日本任天堂株式会社旗下的IP形象宝可梦联名,在名创优品的商品上使用了皮卡丘、小火龙和杰尼龟等作品。

  在联名的过程中,还可以将相关IP形象印制在商标权一方的产品上,通过消费者对IP形象的喜爱或情怀产生对联名商品的购买欲望,形成品牌优势。例如喜茶与电视剧《梦华录》联名推出的“梦华茶喜·点茶”“紫苏·粉桃饮”,均利用了影视作品人物的名称和道具。此时,如果作品或角色名称若未注册商标,在知名度较高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主张“商品化权”获得保护。

  除此之外,还有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品牌联名,商标权一方使用专利权一方的专利技术,用以生产联名产品,并在产品包装和宣传中使用相关专利技术名称或专利权人名称,以描述产品的特点。

  可见,联名的方式多种多样,“排骨×年糕”推出的方式并不局限于“排骨+年糕”的组合,把年糕做成排骨的形状、用做年糕的手法烹饪排骨、在排骨包装上使用年糕的卡通形象,都可能成为联名的形式。

 “排骨×年糕”的法律风险

  “许可关系的建立需要有确切的权属基础或完整的权属链条,一旦某一环节存在授权缺失,被授权方的使用行为即存在侵权风险。”张帆强调,联名双方须在严格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商标,不得超出授权许可的范围。品牌联名双方在使用注册商标时要特别注意,不要超出核准的使用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如果要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他人的商标标识,需要获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否则不得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获得完整的授权,如果超出自身经营范围,也将面临违法的风险。由于我国在食品、化妆品、烟酒产品、保健品等行业因产品特殊性实行许可制度,未经相应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将面临违法风险。尽管排骨和年糕都是普通的食品,不存在跨界,可能不会涉及类似的风险,但如果是烟酒品牌联名,除需具备生产许可外,还需根据各地政策申领零售许可证。

  此外,如果过度滥用联名营销,还可能造成商业信誉的损害。联名商品或服务不单只是将不同的商家标识结合在一起,更是双方商品和服务质量、信誉的叠加。联名商品承载着企业的整体商誉,合作期间任一品牌出现商业丑闻、经营困境等,均会给联名企业带来不良影响。

  对于消费者而言,比起品牌联名带来的新奇,产品质量更是引人关注。如果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造成损失,消费者可以向问题产品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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